传教士在禁止鸦片贸易中的历史贡献
杨爱程(加拿大温哥华「真理报」主任兼总编辑)
一
在历史上, 最使基督徒难堪的就是,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似乎与一场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不义战争结下了不解之缘。有些反对基督教的人士,更是有意将传播福音与输入鸦片相提并论,说洋烟和洋教都是西方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人的祸害,二者都是用来麻痹中国人民的“毒品”。
不错,福音的传播和鸦片贸易,都得益于那场使中华民族丧权辱国的战争,这的确是历史事实。那么,我们作为中国基督徒,是否要为此而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呢?我说完全不必。
原因在于,其一,那场战争是为了保护鸦片贸易而发动的,并非因基督教而起。战后所签的条约中加上保护传教事业的条款,一来是西方传教士据理力争的结果,二来也是出于西方政治家蒙蔽其国内舆论的需要。在深受基督教传统影响的欧美各国,加上保护传教自由这个堂皇的理由,比起仅仅为保护鸦片贸易而发动战争来,更容易赢得社会大众的支持。
其二,中外基督徒在后来禁止鸦片贸易,医治烟毒祸患的运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十九世纪中期,人们对待鸦片的态度,就象二十世纪人们对待香烟的态度一样,并不完全了解鸦片的害处。很多人把牠当成一种时髦,有的父母甚至给自己的孩子吸鸦片玩。更多的人则把鸦片当药用,误把它麻痹神经的作用当成了医病的功效。许多西方人,也许是受了鸦片商的欺骗,认为由于东方人的生理特质,鸦片对他们的身体无害。还有一些抱有种族主义立场的欧美人士,甚至认为中国人生来就有吸食鸦片的需要,从而证明华人是劣等人种。
然而,正是通过传教士医生对深受烟毒之害的中国人所作的长期观察和研究,世人才逐渐明白了鸦片侵害人体的严重性。经过西方传教士和他们本国的基督徒坚持不懈的长期抗争,最终使英国政府从1907年开始,逐步采取了限制鸦片生产和贸易的措施。
二
在中国国内,也是在西方传教士和中国基督徒的主导下,开展了大范围的禁烟疗毒的运动,同时推动各地政府铲除鸦片种植,取缔 鸦片贸易,惩处不法烟商。在西方传教士帮助下解除了毒瘾,信主后在山西、河北、河南、陕西一带兴办戒烟所,并带领许多昔日烟民归主的席胜魔牧师,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请参阅戴存义师母所着,香港福音证主协会出版的 席胜魔传)
。
最早对鸦片的害处进行科学研究的,正是西方传教士中的医生。1899年发表在《中国丛报》上的一份问卷调查报告,反映了一百多位在华传道的基督徒医生经过长期研究所得出的结论﹕鸦片对烟民的危害十分严重,它使道德败坏,使身体羸弱,使社会地位滑落。这个结论本身也许并不出人意外,但因为是西方医生基于长期临床观察得到的,因而在唤起舆论上,特别是在这些医生的本国人民眼里,就显得更有说服力。
西方在华传教士反对鸦片贸易的行动,从战后不久的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早在1856年就出版过一部专着,论述了鸦片的危害以及与鸦片贸易有关的法律问题。传教士创刊于1868年的《中国丛报》,从一开始就不断用中英文刊登各地传教士反对鸦片贸易的文章,在中国国内和英美等国产生的影响不断扩大。
三
传教士们也利用和本国教会通信的机会,向各自的母会报告鸦片在中国肆行所造成的种种恶果,并请求会众为在中国禁除鸦片而祷告,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唤起舆论,向本国政府施压,要求停止鸦片生产和贸易。回国休假的传教士,更是在巡回演讲中,介绍自己所耳闻目睹的实际事例,向听众解释烟害的实情。
为了更好的动员中外基督徒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反对鸦片贸易的行列,在华西方传教士于1874年成立了“英华禁止鸦片贸易协会”(The Anglo-Oriental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Opium Trade),首届会长为英国贵格会的爱德华.皮斯(Edward Peace)。该协会向所有在华传教士发出号召,要求他们在发回国内的报告和信函中,对鸦片贸祸害中国人民,妨碍中西交往和福音传播的事实作为重要内容,也要求他们在回国修假时,继续向教会肢体和社会各界呼吁。有条件有机会时,也力争亲自向本国政界人士面陈利害,促请他们推动禁止鸦片贸易的政治行动。
针对烟商和支持鸦片贸易的人发表的辩解之辞,许多传教士都基于圣经的立场,作了义正辞严地驳斥。例如,有人借口中国国内也有大量生产鸦片的事实,辩称即使英国不从事鸦片贸易,中国人也会自己去做。既然如此,为解决印度殖民当局的财政问题,继续鸦片贸易也只不过使中国的鸦片贩子少赚些钱而已,并不妨碍大局。对此,英国伦敦会传教士杨格非反问道﹕“照这么说,既然世界上总是有人自杀,难道我们就应该鼓励谋杀吗?”他主张英国政府立即采取禁运措施,现把自己的手洗干净,而把禁止鸦片消费的事交给中国政府,让他们按自己的意志行事。
四
中国内地会的戴德生和该会许多传教士,也在会刊《中华万民》(China's Millions)上,连续刊载反对鸦片贸易的文章,并在回国旅行时到处发表演讲,向各地会众详述烟毒对中国人民所造成的祸患,迫切地呼吁英国人民群众推动禁运。1888年六月间,戴德生在伦敦召开的“第三届国际宣教会议”上指出﹕“英国的鸦片贸易在一个星期里对中国人所干的坏事,足以抵消西方在华传教士用整整一年的时间所干的善事而绰绰有余。”因此,他提出动议,呼吁联合王国及北爱尔兰的基督徒,切切不停地祷告,直到这个从身体上、道德上和社会上为中国人造成无穷祸害,并使中国人民对西方传教士产生成见的邪恶贸易彻底消除为止。
总的说来,美国人在鸦片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是很大,美国政府对公众舆论的反应也比较快。早在1881年,中美两国就签订了禁止美国公民在中国从事鸦片贸易的协议。然而,英国政府却死守着鸦片战争后所签署的,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条约,迟迟不肯放弃这个给英国及其印度殖民地当局带来巨额收益的无耻贸易活动。
不过,在传教士和英国本国基督徒的长期努力下,公众舆论的压力也变得越来越难以抵挡。1888年,英国国会议员约瑟.皮斯爵士(Sir Joseph Peace),在他爷爷爱德华.皮斯逝世后接任“英华禁止鸦片贸易协会”会长,并出资支持该会的活动。通过他的努力,英国政界和工商界要人纷纷参与该会的各种活动,甚至连曾经担任过专门从事鸦片贸易的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 and Company)高级主管的唐纳.麦得生(Donald Matheson)都加入了反对鸦片贸易的行列。这个协会出版会刊《中国之友 》(Friends of China),并出版多种传单和专着,向各界人士分送,以揭露鸦片贸易的种种罪恶。
五
1891年4月10日,约瑟.皮斯在英国国会上提出了禁止鸦片贸易的动议,主张英国政府不应该通过开放这种令人厌恶的贸易,而继续助长撒旦的邪恶王国。他严正指出,在道义上,英国无法为鸦片贸易辩护。
他的动议,在下议院以160对130的多数票获得通过。虽然因为英国政府顾虑到印度殖民地当局的财政困境,这项动议未能付诸施行,英国朝野上下的舆论却从此完全改观。自那以后,禁止鸦片贸易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成为英国国会会议上持续多年的争论议题。
1906年,英国自由党在大选中获胜,反对鸦片贸易的力量终于赢得政治上的优势。同年五月,英国国会通过禁运的议案。中国政府也立即行动,要求将该项议案付诸实施。第二年8月,中英两国达成协议,英国承诺每年递减鸦片输入十分之一,中国政府也相应地承担了逐年减少国内的鸦片生产十分之一,同时采取严厉措施,禁止鸦片消费的义务。两国商定,要用十年的时间,逐步达到完全禁止鸦片贸易和消费的目标。
至此,在西方传教士主导下,进行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反对鸦片贸易运动,总算有了一个正式的结尾。从那以后,公开由一国政府支持的毒品贸易终于成为历史了。
到这里,我的文章就算作完了。可是,想到在今天的世界上,毒品的危害,已经不是某一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了,而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一个丑恶现实。前不久,美国联邦法庭已经认定,香烟中的尼古丁也是一种毒品。然而,中国的香烟生产和消费仍在突飞猛进。据说,中国已经是当今世界上的头号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了。我们应该为此而兴奋呢,还是应该为此而担忧呢?
在回顾当年传教士反对鸦片贸易的壮举之余,我们似乎也应该为消除目前的毒品交易和消费做点什幺吧?当然,最根本的问题还是人的罪所造成的。人类一天不悔改,不回到上帝借着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所显明的正道上来,就一定会受到毒品或者别的祸害的捆绑。让我们为福音的广传而祷告,并尽力劝人归主。因为,只有在主耶稣里面得到了新生命的人,才真正有能力胜过毒品的辖制。 (此文转载于《海外校院》第29期,第36-37页)
Thursday, January 8, 2009
Saturday, January 3, 2009
家庭教会为何不能有合法身份?
家庭教会为何不能有合法身份?
杨爱程(首刊于《真理报》加西版2009年1月号)
最近发生的一件不同寻常的事引起了笔者很大的兴趣,四川成都一间家庭教会的领袖受到当地宗教局官员的警告,要求他们停止聚会,因为他们的人数已超过当局规定的30人限量,并且已不是在信徒家里聚会(地方太小),而是在商业性楼宇内租用大会议厅聚会。据此,该教会领袖向法院提出告诉,指宗教局的指令有违宪法有关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条款。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宗教局官员竟向该教会领袖表示,不想上法院打官司,也不再干涉他们的聚会了。既如此,该教会的领袖们也就撤回了对宗教局的告诉。
这件事是否表明,中国大陆的家庭教会已经具有了合法身份呢?
当然不是这样,但这一事件的确表明家庭教会正在逐步从地下浮上地面,从隐藏转向公开。类似的情形不但在成都出现,也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大城市出现。这是值得高兴和感恩的事。
但是,家庭教会到底能不能有完全的合法身份呢?我们暂还无法作出肯定的判断,但对相关的发展势头作出审慎研究之后,似乎可以让我们有一个比较乐观的期待-也许在三五年内这个问题可以得到最终解决。
在去年12月12日温哥华浸信会信友堂和温哥华基督徒短期宣教训练中心联合主办的“信仰与文化讲座”上,洪予健牧师以《三自运动的真相-中国教会的严峻试炼》为题,对“三自运动”和家庭教会的历史和现状作了深入的探讨。他指出:
“中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经济上实行改革开放后,政府的宗教政策也随之放宽。各地在文革中被封的原属于三自会的教堂陆续向外开放了。但是许多传道人和信徒宁愿担着‘非法聚会’的罪名,冒着被抓的风险,坚持以家庭教会的名义聚会,拒不加入‘三自会’的系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呢?原因就在于:
"三自会"自上世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就是中共控制、打击,以致最终消灭基督教的工具,是一个如同妇联、工会、工商联之类的共产党外围组织,准政府机构。在1957年至1977年这二十年里,除了在文革中其自身也失去运作能之外,"三自会"对基于信仰的原因拒不顺服其领导的教会和教会领袖进行了严酷地逼害。在文革结束,"三自会"恢复运作之后,其领导层却没有就对教会的逼迫作任何检讨和反省,反而借着成立“中国基督教协会”(1980年10月6日)作为宗教政策开明的表现,藉此重新管理和控制基督教,力图将其纳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轨道内。为达此目的,以丁光训为首的三自领袖就遵从政府的意图,发展了一种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三自神学"。
因此,坚守圣经真理的教会和信徒认为,加入"三自会"就等于卖主叛教。洪予健牧师在分析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二条所阐明的宗旨之后指出:
1. "三自会"的宗旨是政府要求教会在政治上效忠表态,由此干涉了基督徒在信仰上的良心和自由。
2. 政府对于文革前所执行的政策都有所改变和废止,唯独对"三自会"的牌子近六十年不变,岂非咄咄怪事?
3. "三自会"成立以来,卖主求荣,组织控诉大会,迫害拒不加入该会的主耶稣忠心的仆人和使女,血债累累至今仍不悔改,如今仍有忠心事主的传道人被赶出"三自会"的事发生。
4. "三自会"因着在信仰、神学上迎合政府政治上的需要,在教牧按立、任命上由宗教局决定,讲坛上不能供应真信徒的需要,对内使信徒不能自由相交,对外更不能四处广传福音。
5. 众教会的合一是在真道的根基上的属灵合一,而非是在世俗政府要求下的组织合一,故"三自会"必须解散。
洪牧师也进一步澄清说:
1. 反对"三自会"不是反政府,真正的基督徒只是希望"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2. 将"三自会"这个准政府机构与加入其中的教会及其牧者与信徒作区别: 他们与"三自会"的掌权者和自觉自愿的投靠者不同,也许因为软弱和妥协,或因真理装备不足者,或对"三自会"的性质认识不清,便在随波逐流下落入其网罗之中。希望所有忠于圣经、忠于基督的"三自会"属下的牧者和信徒靠主坚立,勇敢地站起来,使所属的教会脱离"三自会",或个人离开"三自会",加入忠于主的家庭教会。当然也可以继续留在"三自会"内为神的真道极力争辩、造就信徒。
回到家庭教会能不能有完全的合法身份这个问题上,本文开头提到的事件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就是从维护宪法明文规定的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角度,争取家庭教会的合法身份应该是有一定空间的。据最近得到的数据,中国大陆属"三自会"系统的教会信徒总人数已超过3000万,而按最保守的估计,属家庭教会的信徒总数在6000万至8000万之间。中国政府公开宣布要推进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要构建"和谐社会",不考虑这近一亿人的要求是非常不合逻辑的。
另外,单从政府对家庭教会进行依法监管的而要看,长期使之处于非法或半非法的状态下也是很不利的。谁都不能保证如此众多的家庭教会在财务、教产、教会与社会各界,乃至教会内部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不会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政府只有在确认其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同时依法监管。现在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政府坚持要对“属上帝的”层面(即有关信仰与良心的层面)进行管制,却因此而无法对“属凯撒的”层面(与教会有关的外部行为)监管起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来看,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而且越早得到解决越好。
关于这个问题,原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后任美国三藩市华人宣道会牧师,现在美国旧金山地区从事福音事工的的刘同苏弟兄作过一系列的论述。在《宗教团体注册制度中隐性规定的违宪性质》一文中,刘牧师指出:“中国国家权力不断干预家庭教会的主要理由是后者从事‘非法’活动,诸如‘非法聚会’、‘非法传教’、‘非法敛财’,等等。”然而,绝大多数家庭教会都是力图按照圣经教导循规蹈矩的信仰团体(不仅尽力守法,而且遵守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却常常被国家权力视为“违法”,这似乎有点让人费解。原就在于,“引起诸种所谓非法活动的症结是注册问题。一旦家庭教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注册为合法团体,那末,其一切活动也就都随之而合法。”
可是为什么家庭教会不能合法登记呢?刘牧师指出:
家庭教会没有注册并不是因为家庭教会不愿意注册。自2005年3月1日“全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不同省市的许多家庭教会都曾正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但是至今尚无一个被批准的案例。可见家庭教会没有注册的原因在于国家权力不准其注册。而在家庭教会一方,却是“非不愿也,实不能也”。在此情形之下,国家权力一再指控家庭教会从事非法活动,并有时对之实施法律强制,就太不近情理。如果工商管理机关一边拒绝批准所有按照法律程序提交的营业执照申请,另一边却到处处罚无照经营的百姓,这在情理上显然站不住脚。
家庭教会的登记申请无法获得批准的真正原因,是在有关注册的明文法律规定的背后隐藏着一条不成文的行政规定:不参加"三自会",就不予以注册。于是,“无论家庭教会怎样依照明文颁布的现行法律申请注册,最终总要被这个未经立法机关核准的隐性行政规定挡在‘合法’的大门之外。”
刘牧指出了问题的关键:
隐藏在宗教团体注册制度里面的隐性行政规定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奉行根本对立的教义,才有了家庭教会与官方教会(指“三自会”,下同)的分立。如果国家权力以“加入官方教会”作为教会注册的必需条件,这已经在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六千万家庭教会成员放弃自己信仰的教义,改宗官方教会的教义。
从性质上说,国家权力以注册制度的形式对宗教团体实施管理,本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行为。尽管注册制度的管辖对象是宗教信仰,但其管辖的范围只限于宗教信仰的外在行为,而不包括宗教信仰的思想内容。如果“加入信奉某种特定教义的官方教会”被法律规定为普遍适用的注册条件,那末,其教义就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标准,而做出如此规定的法律就蜕变为规定思想的法律。如此一来,该法律自身已经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性质,因为法律按本性只能管理外在行为,而不允许规范内在的思想。心灵不是法律(国家)管辖的对象,管辖思想的法律已经不再是真正的法律。“灵魂的管辖权只属于上帝。”
即便家庭教会在现存的注册制度下不能注册,也不能将其简单定性为非法组织。从整体上看,家庭教会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所违反的法律违背了宪法。家庭教会的存在可以说是合宪却不合法的现象。由于宪法是统辖所有具体法律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里面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违反“违宪的法律”比违宪的法律本身具有更多的合法性。国家权力若真心维护整个法律体系,就不应当运用一个违宪的隐性行政法规去管辖人们的思想,反倒应该取消该违宪的行政法规,使宪法原则可以贯彻到该法律领域。
笔者认为刘牧师的分析是十分精当的,盼望中国政府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考虑数千万家庭教会信徒的正当要求,重新审核有关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管理制度,纠正其中明显违宪的部份,为众多家庭教会开通合法登记的道路。我坚信,绝大多数中国大陆家庭教会的领袖和信徒都会是奉公守法的模范,因这是他们从圣经中领受的教导。
杨爱程(首刊于《真理报》加西版2009年1月号)
最近发生的一件不同寻常的事引起了笔者很大的兴趣,四川成都一间家庭教会的领袖受到当地宗教局官员的警告,要求他们停止聚会,因为他们的人数已超过当局规定的30人限量,并且已不是在信徒家里聚会(地方太小),而是在商业性楼宇内租用大会议厅聚会。据此,该教会领袖向法院提出告诉,指宗教局的指令有违宪法有关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条款。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宗教局官员竟向该教会领袖表示,不想上法院打官司,也不再干涉他们的聚会了。既如此,该教会的领袖们也就撤回了对宗教局的告诉。
这件事是否表明,中国大陆的家庭教会已经具有了合法身份呢?
当然不是这样,但这一事件的确表明家庭教会正在逐步从地下浮上地面,从隐藏转向公开。类似的情形不但在成都出现,也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大城市出现。这是值得高兴和感恩的事。
但是,家庭教会到底能不能有完全的合法身份呢?我们暂还无法作出肯定的判断,但对相关的发展势头作出审慎研究之后,似乎可以让我们有一个比较乐观的期待-也许在三五年内这个问题可以得到最终解决。
在去年12月12日温哥华浸信会信友堂和温哥华基督徒短期宣教训练中心联合主办的“信仰与文化讲座”上,洪予健牧师以《三自运动的真相-中国教会的严峻试炼》为题,对“三自运动”和家庭教会的历史和现状作了深入的探讨。他指出:
“中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经济上实行改革开放后,政府的宗教政策也随之放宽。各地在文革中被封的原属于三自会的教堂陆续向外开放了。但是许多传道人和信徒宁愿担着‘非法聚会’的罪名,冒着被抓的风险,坚持以家庭教会的名义聚会,拒不加入‘三自会’的系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呢?原因就在于:
"三自会"自上世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就是中共控制、打击,以致最终消灭基督教的工具,是一个如同妇联、工会、工商联之类的共产党外围组织,准政府机构。在1957年至1977年这二十年里,除了在文革中其自身也失去运作能之外,"三自会"对基于信仰的原因拒不顺服其领导的教会和教会领袖进行了严酷地逼害。在文革结束,"三自会"恢复运作之后,其领导层却没有就对教会的逼迫作任何检讨和反省,反而借着成立“中国基督教协会”(1980年10月6日)作为宗教政策开明的表现,藉此重新管理和控制基督教,力图将其纳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轨道内。为达此目的,以丁光训为首的三自领袖就遵从政府的意图,发展了一种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三自神学"。
因此,坚守圣经真理的教会和信徒认为,加入"三自会"就等于卖主叛教。洪予健牧师在分析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二条所阐明的宗旨之后指出:
1. "三自会"的宗旨是政府要求教会在政治上效忠表态,由此干涉了基督徒在信仰上的良心和自由。
2. 政府对于文革前所执行的政策都有所改变和废止,唯独对"三自会"的牌子近六十年不变,岂非咄咄怪事?
3. "三自会"成立以来,卖主求荣,组织控诉大会,迫害拒不加入该会的主耶稣忠心的仆人和使女,血债累累至今仍不悔改,如今仍有忠心事主的传道人被赶出"三自会"的事发生。
4. "三自会"因着在信仰、神学上迎合政府政治上的需要,在教牧按立、任命上由宗教局决定,讲坛上不能供应真信徒的需要,对内使信徒不能自由相交,对外更不能四处广传福音。
5. 众教会的合一是在真道的根基上的属灵合一,而非是在世俗政府要求下的组织合一,故"三自会"必须解散。
洪牧师也进一步澄清说:
1. 反对"三自会"不是反政府,真正的基督徒只是希望"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2. 将"三自会"这个准政府机构与加入其中的教会及其牧者与信徒作区别: 他们与"三自会"的掌权者和自觉自愿的投靠者不同,也许因为软弱和妥协,或因真理装备不足者,或对"三自会"的性质认识不清,便在随波逐流下落入其网罗之中。希望所有忠于圣经、忠于基督的"三自会"属下的牧者和信徒靠主坚立,勇敢地站起来,使所属的教会脱离"三自会",或个人离开"三自会",加入忠于主的家庭教会。当然也可以继续留在"三自会"内为神的真道极力争辩、造就信徒。
回到家庭教会能不能有完全的合法身份这个问题上,本文开头提到的事件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就是从维护宪法明文规定的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角度,争取家庭教会的合法身份应该是有一定空间的。据最近得到的数据,中国大陆属"三自会"系统的教会信徒总人数已超过3000万,而按最保守的估计,属家庭教会的信徒总数在6000万至8000万之间。中国政府公开宣布要推进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要构建"和谐社会",不考虑这近一亿人的要求是非常不合逻辑的。
另外,单从政府对家庭教会进行依法监管的而要看,长期使之处于非法或半非法的状态下也是很不利的。谁都不能保证如此众多的家庭教会在财务、教产、教会与社会各界,乃至教会内部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不会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政府只有在确认其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同时依法监管。现在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政府坚持要对“属上帝的”层面(即有关信仰与良心的层面)进行管制,却因此而无法对“属凯撒的”层面(与教会有关的外部行为)监管起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来看,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而且越早得到解决越好。
关于这个问题,原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后任美国三藩市华人宣道会牧师,现在美国旧金山地区从事福音事工的的刘同苏弟兄作过一系列的论述。在《宗教团体注册制度中隐性规定的违宪性质》一文中,刘牧师指出:“中国国家权力不断干预家庭教会的主要理由是后者从事‘非法’活动,诸如‘非法聚会’、‘非法传教’、‘非法敛财’,等等。”然而,绝大多数家庭教会都是力图按照圣经教导循规蹈矩的信仰团体(不仅尽力守法,而且遵守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却常常被国家权力视为“违法”,这似乎有点让人费解。原就在于,“引起诸种所谓非法活动的症结是注册问题。一旦家庭教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注册为合法团体,那末,其一切活动也就都随之而合法。”
可是为什么家庭教会不能合法登记呢?刘牧师指出:
家庭教会没有注册并不是因为家庭教会不愿意注册。自2005年3月1日“全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不同省市的许多家庭教会都曾正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但是至今尚无一个被批准的案例。可见家庭教会没有注册的原因在于国家权力不准其注册。而在家庭教会一方,却是“非不愿也,实不能也”。在此情形之下,国家权力一再指控家庭教会从事非法活动,并有时对之实施法律强制,就太不近情理。如果工商管理机关一边拒绝批准所有按照法律程序提交的营业执照申请,另一边却到处处罚无照经营的百姓,这在情理上显然站不住脚。
家庭教会的登记申请无法获得批准的真正原因,是在有关注册的明文法律规定的背后隐藏着一条不成文的行政规定:不参加"三自会",就不予以注册。于是,“无论家庭教会怎样依照明文颁布的现行法律申请注册,最终总要被这个未经立法机关核准的隐性行政规定挡在‘合法’的大门之外。”
刘牧指出了问题的关键:
隐藏在宗教团体注册制度里面的隐性行政规定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奉行根本对立的教义,才有了家庭教会与官方教会(指“三自会”,下同)的分立。如果国家权力以“加入官方教会”作为教会注册的必需条件,这已经在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六千万家庭教会成员放弃自己信仰的教义,改宗官方教会的教义。
从性质上说,国家权力以注册制度的形式对宗教团体实施管理,本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行为。尽管注册制度的管辖对象是宗教信仰,但其管辖的范围只限于宗教信仰的外在行为,而不包括宗教信仰的思想内容。如果“加入信奉某种特定教义的官方教会”被法律规定为普遍适用的注册条件,那末,其教义就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标准,而做出如此规定的法律就蜕变为规定思想的法律。如此一来,该法律自身已经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性质,因为法律按本性只能管理外在行为,而不允许规范内在的思想。心灵不是法律(国家)管辖的对象,管辖思想的法律已经不再是真正的法律。“灵魂的管辖权只属于上帝。”
即便家庭教会在现存的注册制度下不能注册,也不能将其简单定性为非法组织。从整体上看,家庭教会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所违反的法律违背了宪法。家庭教会的存在可以说是合宪却不合法的现象。由于宪法是统辖所有具体法律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里面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违反“违宪的法律”比违宪的法律本身具有更多的合法性。国家权力若真心维护整个法律体系,就不应当运用一个违宪的隐性行政法规去管辖人们的思想,反倒应该取消该违宪的行政法规,使宪法原则可以贯彻到该法律领域。
笔者认为刘牧师的分析是十分精当的,盼望中国政府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考虑数千万家庭教会信徒的正当要求,重新审核有关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管理制度,纠正其中明显违宪的部份,为众多家庭教会开通合法登记的道路。我坚信,绝大多数中国大陆家庭教会的领袖和信徒都会是奉公守法的模范,因这是他们从圣经中领受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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