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会为何不能有合法身份?
杨爱程(首刊于《真理报》加西版2009年1月号)
最近发生的一件不同寻常的事引起了笔者很大的兴趣,四川成都一间家庭教会的领袖受到当地宗教局官员的警告,要求他们停止聚会,因为他们的人数已超过当局规定的30人限量,并且已不是在信徒家里聚会(地方太小),而是在商业性楼宇内租用大会议厅聚会。据此,该教会领袖向法院提出告诉,指宗教局的指令有违宪法有关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条款。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宗教局官员竟向该教会领袖表示,不想上法院打官司,也不再干涉他们的聚会了。既如此,该教会的领袖们也就撤回了对宗教局的告诉。
这件事是否表明,中国大陆的家庭教会已经具有了合法身份呢?
当然不是这样,但这一事件的确表明家庭教会正在逐步从地下浮上地面,从隐藏转向公开。类似的情形不但在成都出现,也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大城市出现。这是值得高兴和感恩的事。
但是,家庭教会到底能不能有完全的合法身份呢?我们暂还无法作出肯定的判断,但对相关的发展势头作出审慎研究之后,似乎可以让我们有一个比较乐观的期待-也许在三五年内这个问题可以得到最终解决。
在去年12月12日温哥华浸信会信友堂和温哥华基督徒短期宣教训练中心联合主办的“信仰与文化讲座”上,洪予健牧师以《三自运动的真相-中国教会的严峻试炼》为题,对“三自运动”和家庭教会的历史和现状作了深入的探讨。他指出:
“中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经济上实行改革开放后,政府的宗教政策也随之放宽。各地在文革中被封的原属于三自会的教堂陆续向外开放了。但是许多传道人和信徒宁愿担着‘非法聚会’的罪名,冒着被抓的风险,坚持以家庭教会的名义聚会,拒不加入‘三自会’的系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呢?原因就在于:
"三自会"自上世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就是中共控制、打击,以致最终消灭基督教的工具,是一个如同妇联、工会、工商联之类的共产党外围组织,准政府机构。在1957年至1977年这二十年里,除了在文革中其自身也失去运作能之外,"三自会"对基于信仰的原因拒不顺服其领导的教会和教会领袖进行了严酷地逼害。在文革结束,"三自会"恢复运作之后,其领导层却没有就对教会的逼迫作任何检讨和反省,反而借着成立“中国基督教协会”(1980年10月6日)作为宗教政策开明的表现,藉此重新管理和控制基督教,力图将其纳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轨道内。为达此目的,以丁光训为首的三自领袖就遵从政府的意图,发展了一种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三自神学"。
因此,坚守圣经真理的教会和信徒认为,加入"三自会"就等于卖主叛教。洪予健牧师在分析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二条所阐明的宗旨之后指出:
1. "三自会"的宗旨是政府要求教会在政治上效忠表态,由此干涉了基督徒在信仰上的良心和自由。
2. 政府对于文革前所执行的政策都有所改变和废止,唯独对"三自会"的牌子近六十年不变,岂非咄咄怪事?
3. "三自会"成立以来,卖主求荣,组织控诉大会,迫害拒不加入该会的主耶稣忠心的仆人和使女,血债累累至今仍不悔改,如今仍有忠心事主的传道人被赶出"三自会"的事发生。
4. "三自会"因着在信仰、神学上迎合政府政治上的需要,在教牧按立、任命上由宗教局决定,讲坛上不能供应真信徒的需要,对内使信徒不能自由相交,对外更不能四处广传福音。
5. 众教会的合一是在真道的根基上的属灵合一,而非是在世俗政府要求下的组织合一,故"三自会"必须解散。
洪牧师也进一步澄清说:
1. 反对"三自会"不是反政府,真正的基督徒只是希望"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2. 将"三自会"这个准政府机构与加入其中的教会及其牧者与信徒作区别: 他们与"三自会"的掌权者和自觉自愿的投靠者不同,也许因为软弱和妥协,或因真理装备不足者,或对"三自会"的性质认识不清,便在随波逐流下落入其网罗之中。希望所有忠于圣经、忠于基督的"三自会"属下的牧者和信徒靠主坚立,勇敢地站起来,使所属的教会脱离"三自会",或个人离开"三自会",加入忠于主的家庭教会。当然也可以继续留在"三自会"内为神的真道极力争辩、造就信徒。
回到家庭教会能不能有完全的合法身份这个问题上,本文开头提到的事件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就是从维护宪法明文规定的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角度,争取家庭教会的合法身份应该是有一定空间的。据最近得到的数据,中国大陆属"三自会"系统的教会信徒总人数已超过3000万,而按最保守的估计,属家庭教会的信徒总数在6000万至8000万之间。中国政府公开宣布要推进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要构建"和谐社会",不考虑这近一亿人的要求是非常不合逻辑的。
另外,单从政府对家庭教会进行依法监管的而要看,长期使之处于非法或半非法的状态下也是很不利的。谁都不能保证如此众多的家庭教会在财务、教产、教会与社会各界,乃至教会内部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不会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政府只有在确认其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同时依法监管。现在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政府坚持要对“属上帝的”层面(即有关信仰与良心的层面)进行管制,却因此而无法对“属凯撒的”层面(与教会有关的外部行为)监管起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来看,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而且越早得到解决越好。
关于这个问题,原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后任美国三藩市华人宣道会牧师,现在美国旧金山地区从事福音事工的的刘同苏弟兄作过一系列的论述。在《宗教团体注册制度中隐性规定的违宪性质》一文中,刘牧师指出:“中国国家权力不断干预家庭教会的主要理由是后者从事‘非法’活动,诸如‘非法聚会’、‘非法传教’、‘非法敛财’,等等。”然而,绝大多数家庭教会都是力图按照圣经教导循规蹈矩的信仰团体(不仅尽力守法,而且遵守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却常常被国家权力视为“违法”,这似乎有点让人费解。原就在于,“引起诸种所谓非法活动的症结是注册问题。一旦家庭教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注册为合法团体,那末,其一切活动也就都随之而合法。”
可是为什么家庭教会不能合法登记呢?刘牧师指出:
家庭教会没有注册并不是因为家庭教会不愿意注册。自2005年3月1日“全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不同省市的许多家庭教会都曾正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但是至今尚无一个被批准的案例。可见家庭教会没有注册的原因在于国家权力不准其注册。而在家庭教会一方,却是“非不愿也,实不能也”。在此情形之下,国家权力一再指控家庭教会从事非法活动,并有时对之实施法律强制,就太不近情理。如果工商管理机关一边拒绝批准所有按照法律程序提交的营业执照申请,另一边却到处处罚无照经营的百姓,这在情理上显然站不住脚。
家庭教会的登记申请无法获得批准的真正原因,是在有关注册的明文法律规定的背后隐藏着一条不成文的行政规定:不参加"三自会",就不予以注册。于是,“无论家庭教会怎样依照明文颁布的现行法律申请注册,最终总要被这个未经立法机关核准的隐性行政规定挡在‘合法’的大门之外。”
刘牧指出了问题的关键:
隐藏在宗教团体注册制度里面的隐性行政规定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奉行根本对立的教义,才有了家庭教会与官方教会(指“三自会”,下同)的分立。如果国家权力以“加入官方教会”作为教会注册的必需条件,这已经在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六千万家庭教会成员放弃自己信仰的教义,改宗官方教会的教义。
从性质上说,国家权力以注册制度的形式对宗教团体实施管理,本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行为。尽管注册制度的管辖对象是宗教信仰,但其管辖的范围只限于宗教信仰的外在行为,而不包括宗教信仰的思想内容。如果“加入信奉某种特定教义的官方教会”被法律规定为普遍适用的注册条件,那末,其教义就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标准,而做出如此规定的法律就蜕变为规定思想的法律。如此一来,该法律自身已经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性质,因为法律按本性只能管理外在行为,而不允许规范内在的思想。心灵不是法律(国家)管辖的对象,管辖思想的法律已经不再是真正的法律。“灵魂的管辖权只属于上帝。”
即便家庭教会在现存的注册制度下不能注册,也不能将其简单定性为非法组织。从整体上看,家庭教会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所违反的法律违背了宪法。家庭教会的存在可以说是合宪却不合法的现象。由于宪法是统辖所有具体法律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里面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违反“违宪的法律”比违宪的法律本身具有更多的合法性。国家权力若真心维护整个法律体系,就不应当运用一个违宪的隐性行政法规去管辖人们的思想,反倒应该取消该违宪的行政法规,使宪法原则可以贯彻到该法律领域。
笔者认为刘牧师的分析是十分精当的,盼望中国政府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考虑数千万家庭教会信徒的正当要求,重新审核有关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管理制度,纠正其中明显违宪的部份,为众多家庭教会开通合法登记的道路。我坚信,绝大多数中国大陆家庭教会的领袖和信徒都会是奉公守法的模范,因这是他们从圣经中领受的教导。
Saturday, January 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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